男子婚外與他人同居了二十年,生前立下遺囑將部分遺產留給第三者,但是卻受到了原配和兩個兒子的反對,雙方為此鬧上了法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有配偶者婚外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但是從遺囑繼承的角度看,該男子可以以遺囑的形式將部分遺產留給第三者。
劉某與楊某1965年登記結婚,育有劉甲、劉乙二子。1986年認識李某后,劉某即與其共同生活在海淀區某小區內。2004年,二人將該處房產賣與他人后,在密云某小區以劉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及車庫。2008年5月,病重入院治療的劉某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立了遺囑,決定將與李某共同居住的面積為98.92平米的住房出售后,其中三萬元給楊某,兩萬元給劉甲,五千元給孫子,五千元給孫女,其余現金去除劉某住院費、生活費、后事處理費用后,由李某進行分配處理。如有異議,由三妹劉丙全權處理。5月31日,劉某因病去世。楊某與劉乙在公證處稱劉某未立有遺囑,以繼承人的身份辦理了該樓房及車庫產權的公證手續。隨即楊某辦理了樓房產權變更,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其本人。李某認為,其與劉某自1986年開始,共同居住生活了20年,二人收入均放在一起共同支配使用。2004年共同出資購買了該爭議樓房及車庫。楊某及其兩個兒子隱瞞真相,私自辦理產權過戶,侵犯了其共有權。而且在劉某留有的遺囑里確認了其遺產份額,在劉某生病住院期間也是由其進行護理,并支付醫療費和喪葬費的。 楊某等三人則認為,劉某去世后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樓房是在楊某與劉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沒有李某的份額。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有自己的固定收入,與劉某共同生活20年,2004年搬至密云縣某小區居住,依據生活常理推斷,該樓房及車庫應當是由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劉某有病治療期間和死亡后,負擔了部分醫療費和喪葬費用。綜合這些情況,應當確認李某對所爭議的樓房和車庫享有部分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與楊某等三人對座落在密云縣某小區的樓房及車庫共同所有。
滬律網提示: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地處分遺產,但是仍要遵循公序良俗等一般性的法律原則,同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從兼顧各繼承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的。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劉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李某同居了20年,形成了事實婚姻,同時構成了重婚。雖然劉某在與楊某的婚姻中存在著過錯,但是從一般的公序良俗上看,與李某之間也是感情基礎的,以遺囑的形式將部分遺產分給李某并不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