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平谷法院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特別的是,最終由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死者的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上海遺產律師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債務并不消除,繼承遺產的繼承人要承擔債務,但以繼承的遺產為限。
2004年10月21日17時許,杜某在未取得駕駛證且飲酒的情況下,駕駛一輛無號牌的摩托車,在行駛至平谷區某路口時與侯某夫婦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二輛摩托車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三人受傷。杜某傷勢嚴重,于2004年11月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侯某夫婦亦到醫院進行了治療,二人多處骨折、皮挫、裂傷,經傷殘評定,傷殘指數為10%。此次事故經交通隊認定應由杜某承擔全部責任。后侯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杜某的繼承人,即杜某的妻子和三個女兒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5萬余元。庭審中,杜某的三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對杜某遺產的繼承權。法院認為,杜某的三個女兒放棄對杜某的遺產繼承權,故其三人不必承擔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杜某的妻子李某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依繼承法相關規定,其參加對杜某財產的繼承,故應承擔對二原告的賠償責任,且其并非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不需為其保留適當遺產,故其賠償數額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
滬律網提示:繼承權是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那么繼承權也自然可以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是放棄繼承權,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杜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其已經身亡,但其仍要承擔本案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這筆經濟損失成為了杜某的債務,杜某死亡后該債務由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