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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