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的習俗在當今社會中仍然普遍的存在,彩禮作為一種約定俗成,會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程度不同而不同。
今年元月,周某與清明河鄉張夏村女青年黃某經他人介紹相識不久后,便于2月10日依農村習俗舉行婚禮。3月,被告黃某外出務工,周某在電話中多次催促黃某能早日歸來辦理結婚登記,黃某均未理睬。后黃某變更手機號,且其家人明確表示黃某不愿意與周某結婚。原告周某及其家人對此事頗為惱怒,去黃家打鬧多次,雙方家人互有受傷,矛盾已成水火之勢。4月18日,原告周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訴至云夢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要求被告黃某返還彩禮款等計65000元及三金(項鏈、戒指、手鐲)。被告父親稱在舉辦婚禮前,原告按農村風俗給被告彩禮款40000元及三金首飾,被告利用原告付給的彩禮款置辦了一臺電冰箱、一臺洗衣機等家庭用品共花費了30000元,而且這些物品都已作為陪嫁品于結婚當天送至原告周某家中。同時被告黃某出走后向家人明確表示不愿再與周某發生任何聯系,只愿意再退回10000元彩禮款并返還三金首飾。5月11日,城關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彩禮款的金額認定有分歧,被告黃某認為應該扣除陪嫁物品30000元,還需給付10000元彩禮款即可,原告周某則認為是黃某違反婚俗約定,應該全額返還彩禮款。為做好調解工作,辦案法官積極聯絡村干部、鎮信訪辦和司法所,在多方努力下,終于促使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黃某當庭履行給付原告周某30000元彩禮款并返還三金首飾。
滬律網提示:彩禮的目的是為了促成婚姻的形成,因此如果婚姻沒有形成,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就沒有實現,出于對公序良俗的考慮,此時男方可以主張女方返還彩禮,這里的婚姻形成是指結婚已經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