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糾紛協議離婚,對財產進行分割后分居,但一直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男方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而女方則主張男方需支付簽訂的協議中的16萬,法院判決男方無須支付這16萬,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需在辦理離婚登記后才生效,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未生效,即使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也需要在法院判決后重新達成離婚協議。
2001年12月7日,王濤、徐琳(化名)登記結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濤、徐琳商議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其內容是:王濤將住房出售,出售后給付徐琳16萬元,徐琳收到錢后與葉濤辦理離婚手續。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月雙方分居。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但徐琳表示與王濤之前簽的離婚協議中的16萬元王濤未能一次性給付,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這筆款項。經過審理,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棟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濤婚前財產;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為徐琳婚前財產。庭審中,徐琳稱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摩托車1輛、水泵1個、手機2部、地板等。王濤認可上述財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車1輛系父母為自己所購,買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實質上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男女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本案中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而產生了離婚訴訟,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對雙方不具有拘束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王濤和徐琳協議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但是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兩人的夫妻關系仍然存在,而財產分割協議此時尚未生效。在王濤提起離婚訴訟時,該協議也未生效,但在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可以重新達成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