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套房產歸男方所有,女方因欠他人的債務而無法償還,債主向法院請求執行房屋,男方主張房屋歸其所有,不能被執行,但因房屋產權在離婚后一直未變更而沒有被法院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中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要遵照物權法等規定的所有權變動規則。
付某與劉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兩套。2007年10月29日,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兩套房屋歸付某所有。嗣后,雙方因房屋貸款等原因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一房屋在劉某名下,另一房屋在付某和劉某名下。2013年3月,呂某與劉某發生股權糾紛,該案經法院判決劉某應向呂某歸還2000萬元及利息。劉某未按判決履行,呂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前述兩套房屋。法院依法查封該兩套房屋。付某在向法院執行部門提出異議被駁回后,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前述兩套房屋歸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對前述兩套房屋的查封并中止執行。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訟爭房屋是付某和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上述房屋產權均歸付某所有,但未經產權變更登記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訟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尚未變動至付某名下,在劉某對外存有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呂某作為劉某的債權人,要求對劉某名下的財產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付某依據《離婚協議書》對訟爭房屋產權的約定要求確認訟爭房屋的所有權屬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對訟爭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對訟爭房屋執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只有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經過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付某,但是因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劉某仍為房屋登記產權人,并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呂某有理由相信劉某名下房屋為其所有,為善意第三人,因此有權申請法院執行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