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立下代書遺囑將房產留給第二任妻子,繼母拿著遺囑想繼承房產卻受到了六個繼子女的阻擾,雙方對簿公堂,一審判決代書遺囑無效,繼母不服上訴,最終雙方以調解告終。上海繼承律師指出一份遺囑是否有效,關鍵要看該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和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周老太太與丈夫老楊于1982年結婚。老楊和前妻有6個孩子,當時最小的兒子楊某才10歲。婚后,周老太太沒有再生育子女,辛辛苦苦將6個子女撫養成人,轉眼間已過了25年。周老太太稱,2000年老楊考慮到周老太太無親生子女,決定立遺囑將房屋留給周老太太。由于病重老楊無法親自書寫,就委托河南開通律師事務所為其立遺囑作現場見證。河南開通律師事務所丁某按照老楊的意愿起草了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字,同時由當地的干部王某、白某、樊某在現場見證并簽字。2006年,老楊去世。楊家6子女認為,父親去世后,本應合理分割家產,可繼母卻趁父親病重、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偽造遺囑,脅迫父親摁上手印,將房產據為己有。6子女遂將繼母訴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代書遺囑無效。新密市人民法院認為,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但周老太太所持的遺囑上的簽字人未注明誰是見證人或誰是代書人,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遂判決無效。周老太太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非法剝奪了她按照遺囑繼承財產的權利,遂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子女方的代理人說,老楊在立遺囑時,無語言能力,遺囑書寫完畢之后,是周老太太拉著老楊的手摁下手印的。子女方還出示了一份錄音證據,證明老楊所立遺囑并非是本意。周老太太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錄音為兩個人的對話,不能證明對話人的身份,且對話人也未作為證人出庭,不能作為證據。而周老太太則請來當初代書遺囑的丁某出庭作證,講述了當時的情況。子女方則認為,代書人由見證人產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由于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法官當庭主持了調解。最終,周老太太和子女達成調解協議,當庭簽字。調解書約定,周老太太不能出賣房屋,在其去世之后,房產歸家中唯一的男孩楊某所有。同時,雙方在調解書上明確約定了子女們的贍養義務,也解決了周老太太的后顧之憂。
滬律網提示:我國法律中規定代書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見證人的見證,出于對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的真實意思的保護,見證人不能和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但并不是說明見證人不能由繼承人產生。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代書遺囑中因在簽字人處未注明見證人和代書人而無效,但是從遺囑本身來看,簽字才是關鍵,沒有注明代書人和見證人,不能當然地認定為遺囑無效。同時代書人丁某是受老楊的委托,不能證明和周老太太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