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取了10萬元送給小三,被妻子發現后,妻子將第三者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還10萬元。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私自處分用于家庭支出之外的財產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規定,都是無權處分,另一方有權追認。
2012年,王女士和李先生結婚。姻存續期間,李先生與第三者小敏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李先生承諾贈與小敏10萬元,并從銀行支取現金10萬元支付給陳小敏,小敏也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李先生支付現金10萬元”。去年7月,王女士發現了李先生和“小三”小敏的關系,并查詢到李先生曾給了小敏10萬元。王女士將小敏告到了法院,并將丈夫李先生作為第三人。王女士認為,丈夫李先生在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出軌與小敏建立戀愛關系,并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判令小敏返還1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在王女士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認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無效。現王女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請求小敏返還其占有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法院認定丈夫支付給“第三者”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行為無效,“小三”須償還財物。渝中區法院判決被告小敏返還原告王女士10萬元。
滬律網提示:婚姻存續期間,除非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獲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處分財產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普通財產支出,夫妻雙方都無須經另一方的同意,即家事代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李先生名下銀行存款是其與王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將該財產贈與有不正當婚外關系的第三者,違反了違反了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規定。王女士不予認可,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敏返還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