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辦理遺產公證,共有四個繼承人。公證處為其中1人做了”聲明“,該聲明中包含”我要繼承“和”我放棄“兩個部分。而公證處為另外3個繼承人做了”放棄“聲明,其中只有放棄的部分,沒有繼承的聲明。請問,公證文件中,“聲明”和“放棄聲明”有什么不同?“聲明“文件中的放棄部分是否和放棄聲明一樣簽字即生效?謝謝!
放棄繼承要明示,也就是說,其以明確的表示,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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