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區相繼出臺了房屋限購和限貸的政策,借名買房就成為了不少人規避政策的“旁門左道”。廣州市的李某也為了規避當地的政策,借準岳父的名義買了房子,但是和女友分手后,準岳父否認了借名買房的事實,經法院判決,李某敗訴。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借名買房雖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其中的風險極大,選擇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廣州市增城區法院近日通報了這宗“借名買房”案件。李某訴稱,他于2013年欲出資購買某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但當時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再購買就屬于二套,需要支付總房款的七成作為首期,且銀行貸款利率要上浮10%,不僅如此,購買二套房,過戶的契稅要全額支付,不能減半。于是,李某用未來岳父王某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當時準備和女友結婚,也不好意思和未來岳父簽“借名協議”。沒想到,后來李某因其他原因與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卻說房子是贈送給他的。協商不成,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法庭上,被告王某確認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貸款、稅費、物業費全部是李某出資支付的,但堅持是李某贈與其的,認為房屋應屬于其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薄對于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的證據則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是,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于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系,王某據此享有的也僅為債權權利,而并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借名買房存在著極大的交易風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當事人如果要在訴訟中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證明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證明標準極高。
《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借名買房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實際出資人最好要和名義產權人簽訂借名合同或者協議,即使這份協議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在雙方內部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此協議要求名義產權人為自己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