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中,一般法定繼承的糾紛要多于遺囑繼承產生的糾紛,因為法定繼承往往會涉及到多個繼承人的利益,有些繼承人甚至會采取非法的手段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遺產份額。上海遺產律師指出任何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甚至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張某出生于 1929 年,生育了子女四人。老二去世得早,留下獨生子小西。張某在 2016 年 3 月去世后,喪葬事宜均由老三料理,其臨終前一段時間也是由老三接回家中悉心照料。張某去世后,生前工作單位發放喪葬費 14.5 萬元、醫保報銷 5.9 萬元,共計 20.4 萬元。其去世 2 個月后,該兩筆款項在其他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小妹一人取走。為此,老三多次找到小妹協商,要求返還應得的份額,但妹妹就是不給。無奈,老三委托律師,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依法將老大、老二的兒子小西追加為共同原告。兩人到庭后,聲明“老三照顧老人較多”,將自己應得的份額全部轉贈給老三所有。庭審中,小妹出示了多份銀行匯款憑證,稱已將 20.4 萬元中的 15 萬元,按照每人 5 萬元的標準,在 2016 年 3 月、6 月支付給了兩位哥哥和小西。對此,張榮君律師并不認可,他指出,小妹領取 20.4 萬元的時間是在 2016 年 5 月,不可能在 3 月就支付 5 萬元。兩位哥哥和小西則表示,他們確實收到過款項,但每人不是 5 萬元,而是 10 萬元。這 30 萬元是老父親在 2009 年左右,把自己位于沙河口區的一處住房賣掉,將 40 萬元房款借給急著做生意的小妹使用。父親去世后,此 40 萬元作為遺產進行了分配,大哥、三哥及小西共繼承了 30 萬元。第二次開庭時,小妹承認確實有 40 萬元放在她這里。但她堅持認為,支付給兩位哥哥和小西的 30 萬元是從這 40 萬元房款中支付出去 20 萬元(包括她自己應得的 5 萬元),又從父親死后其領取的 20.4 萬中支付出去 20 萬(自己還應得 5 萬元)。因此,兩位哥哥和小西請求分割的 20 余萬元只剩下 0.4 萬元。法庭對 40 萬元賣房款進行了重點調查。既然小妹堅稱已經支付給兩位哥哥和小西 20 萬元,自己僅剩 20 萬元,張榮君律師果斷決定,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對老父親生前遺留在小妹處的 20 萬元,及喪葬費中剩余的 4000 多元進行繼承分割。再次開庭中,小妹稱,父親留下的 20 萬元是房租。父親生前同意按每月 2500 元的標準,自 2009 年至 2015 年在她的房屋中居住,6年8 個月的租金正好 20 萬元。張榮君律師則認為,小妹的這一說法毫無根據,用 20 萬元折抵房租,既沒有父親生前同意支付的證據,也沒有與兩位哥哥和小西等進行過溝通。法庭最終采納了張榮君律師的辯論意見,認為女兒將房屋給父親居住是履行贍養義務,且雙方并無租賃合同,20 萬元應作為遺產繼承。因大哥和小西同意將繼承的份額贈與三哥,一審判決小妹返還三哥 14 萬余元。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并且應當在遺產處理前銘切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法定繼承中,有多個繼承人時,部分繼承人考慮到其他繼承人的生活條件、對被繼承人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而可以放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小妹收取父親父親房租這一說法,明顯是為了自己能夠獲得更多的遺產份額,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可以認定為小妹構成侵吞遺產的行為。除去已經由幾個子女分割的遺產外,剩下的遺產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