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戀人在戀愛期間,試婚了一個月后,女方發現男方性無能,便想分手,但是女方拒絕返還男方交付的十萬元“押金”,那么這筆押金是屬于彩禮呢,還是應歸女方所有,畢竟女方也沒有過錯。
近日南通中院對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經朋友介紹25歲的楊某認識了在崇川區打工的趙涵(化名)。兩人同齡都是江西省安義縣人。楊某覺得趙涵端莊秀麗溫婉可人;趙涵覺得楊某憨厚樸實,更有一門精湛的電焊手藝便互加了微信。2016年農歷正月初九,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當日楊某根據當地的風俗給了趙家16.6萬元,其中10萬元為“押金”,4萬元為“金子錢”,2萬元為“衣服錢”,6000元為“見面禮”。因趙涵單位還有不少事情需要她回去處理,兩人相約待趙涵處理完手中的事情就回安義相聚。2016年3月8日趙涵在父母的陪同下,用上述“金子錢”購買了共計3萬元的鑲鉆戒指等4款黃金飾品。2016年4月初,楊某如約到南通接趙涵回安義一起生活。一個月后的一天早晨,天剛蒙蒙亮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把趙父趙母從睡夢中驚醒。門一打開趙父看到的是女兒一雙哭腫的眼睛,便連忙問是怎么回事。趙涵吞吞吐吐地說,“他人挺好的對我也不錯,但是他不能那個……可能要不了孩子……我考慮再三決定和他分開!”趙父趙母經過深入思考,同意了女兒的這一決定。2016年7月楊某打趙涵電話說,想來南通接她回安義老家繼續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絕。多次請求無果楊某要求趙涵退還上述16.6萬元款項,也遭到了拒絕。楊某一氣之下將趙氏父女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法庭上趙氏父女辯稱,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導致婚姻不能進行,其有權沒收“押金”,且“押金”不屬于彩禮范疇可以不予退還。崇川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的10萬元“押金”、4萬元“金子錢”、2萬元“衣服錢”和6000元“見面禮”是同時給付的,不管稱謂如何,均是楊某依據當地風俗,給趙涵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款項,明確用于將來締結婚姻和以財產作保證,其性質均應屬于彩禮。最終法院酌情判令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趙氏父女堅持認為,“押金”不應退還,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實踐當中,像此類支付押金的現象并不少見,從法律性質上看,可以認定為彩禮的一種或者是有條件的贈與。關于彩禮的返還,司法解釋規定了沒有達成締結婚姻目的的彩禮應當退還給支付彩禮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