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女方才發現前夫在婚內就和第三者生了一對子女,一氣之下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在已經離婚后才知道婚內出軌的事實,無過錯的一方是否還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仍可以主張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其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破壞了合法的婚姻關系。
1999年,小麗與阿滿(化名)喜結連理,結婚4年后生下“小棉襖”瑩瑩。不幸的是,瑩瑩在10歲時被查出患了糖尿病性酮癥酸中毒,甲狀腺功能低下。夫妻二人為孩子治療的同時,也籌劃生二孩,小麗隨后再次懷孕。然而,在懷孕5個月時,小麗因意外流產。流產之后,夫妻二人經常吵架,最終小麗提出離婚,兩人于2015年10月辦理了離婚手續。2016年4月,阿滿與小云(化名)登記結婚。離婚后,小麗發現阿滿竟然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就與小云分別在2013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一子。小麗認為,阿滿的惡意欺騙以及對婚姻的不忠行為,破壞了她與阿滿的夫妻關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還傷害了無辜的女兒,更敗壞了社會風氣。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滿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對于此事,阿滿承認他與小云的兒子在2015年10月出生,但對于2013年8月出生的女兒,他一直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后經法院查證,該女孩確實是阿滿與小云的女兒。對此,阿滿認為,他與小云生育兒子的事實是在他與小麗離婚后才發生的,因此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一說。在法庭上,阿滿表示,他與小麗離婚時已經將當時全部家庭財產分給了小麗,這已經是給予對方的最大補償。而離婚后,小麗還另案提起財產糾紛訴訟,是對自己的報復行為,不能因為她的任性讓已經失業且需撫養生病女兒的他陷入困境。此外,因小麗流產后無法再生育,看在夫妻多年的分上,他已經補償了2.2萬元給小麗。日前,該案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阿滿在與小麗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生兒育女,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誠的法定義務,影響到家庭的穩定與和睦,破壞夫妻感情,導致二人的婚姻關系破裂。阿滿在與小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其行為對小麗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阿滿賠償小麗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中確定了一夫一妻的原則,并且要求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都不得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阿滿在與小麗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生兒育女,很明顯是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雖然阿滿和小麗離婚時已經將當時全部的家庭財產分給了小麗,但仍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