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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先夫是五五年在上海市委工作時分到這套承租房的。我公婆與他一起居住,六十年代他哥哥的女兒從北京遷移戶口進來。我們婚后有小孩,把這套承租房的一間上交,換了另外房子居住,戶口也遷出。剩下的大間由公婆與侄女居住,但承租人仍是先夫,房租也由我們繳納。公婆相繼去世后,九六年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夫將承租人轉給了侄女婿,然后用他的工齡幫侄女婿買下了這套承租房。請問:我們的戶口遷出,九六年政策是否要求必須把承租人轉給當時戶口在此的侄女婿?用工齡幫非直系親屬的侄女婿買承租房是否違反相關上海政策或法規?我能否就用先夫工齡買房這部分利益主張權利?
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以登記為準,即產權證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屋就是誰的,除非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登記,如有,可以去法院起訴確權,確認房屋所有權系登記以外的人。但根據你的描述,房屋不是你先夫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