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結婚后一直吵鬧,幾年下來,婚姻終于走到了盡頭,前不久兩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都達成了一致,第二天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時,兒媳卻反悔了,認為自己的財產分割中分的份額少了,這可急壞了張大媽一家。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協議離婚未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原則上未生效,應當在法院判決離婚時重新做出協議。
就在前年,舟山的張大媽才剛為兒子熱熱鬧鬧地辦了喜酒,沒想到這么快,兒子兒媳就因為性格不和,嚷嚷著要離婚。小兩口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吵起來小孫子被嚇得不停地啼哭,張大媽平淡的日子也被打破了。本以為兒子兒媳吵吵鬧鬧大半年,一切事情可以在簽下離婚協議那一刻告一段落,但第二天,變故就出現了。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上個月,兒子兒媳終于決定徹底離婚,雙方簽下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寫好孩子撫養權歸兒子,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房子屬于兒子的婚前財產,依然歸兒子。兩人也都在這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按下手印,就等第二天去民政局辦手續。沒想到第二天來到民政局,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兒媳突然不同意這份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了,她覺得在財產分配上自己吃虧了,這讓場面一下子陷入了僵局。張大媽一時氣急,拿出昨天簽好的離婚協議對兒媳說:“這上面白紙黑字都寫清楚了,你也簽字了,你別想反悔。”那么張大媽這個說法正確嗎?面對兒媳的反悔,這張離婚協議有效嗎?
滬律網提示:當事人協議離婚沒成,那么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不能生效,而應當在法院判決離婚時一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進行處理,一方以原先的財產分割協議為由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張大媽的兒子兒媳協議離婚未成,那么之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不能夠生效,對雙方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若夫妻倆要再離婚的,則應當向法院起訴離婚,重新對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