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故成為植物人 ,妻子在床前照顧了三年,這個不幸的家庭讓妻子心灰意冷,第一次起訴離婚后不成,又第二次起訴離婚,法官最終判決了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雖然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是一方存在著重大的過錯,但是法官也不能局限于法條,應當從實際出發,全面考慮、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林生和梅芳經介紹認識后結婚,感情一直不錯,婚后生下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梅芳在家帶孩子和照顧公婆,林生則前往外地做點小生意。婚后第三年,一場車禍打破了這個普通家庭的平靜,林生被撞傷,成為植物人。日子還是要過,梅芳每天的日常,從照顧女兒和老人變成了照顧女兒、老人和丈夫。這樣的日子持續了三年。2014年,梅芳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親抗辯,不同意離婚。她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以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終結。公婆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有扶養義務不能離棄。第一次起訴沒有離成,梅芳輾轉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浙江鄭和陳律師事務所的陳萍律師。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后,梅芳方才得知,原來林生發生交通事故后,林生父親獲得了七十幾萬元的賠償款,且其中還包括肇事方賠償的女兒撫養費8萬余元。對此,梅芳認為,既然雙方離婚,女兒的撫養費應該交由其支配,至于其他賠償款她是分文不會要的。而法庭此前沒有判離,也是考慮兩人之間還是有感情的,林生因交通事故現處于植物人狀態,生活一時或長時可能會相對困難,此時,更需梅芳發揚家庭美德,以家庭和睦為重,盡夫妻間應有義務,積極扶助對方。如果給予雙方緩沖期,還有和好的可能。然而,她最終沒有回家。再次起訴離婚時,陳萍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林生父親此前同意梅芳這一要求,但后來卻又說錢已經用完了,沒有多余的錢給兒媳婦,另外男方認為只要梅芳愿意拿出一筆錢,他們也是同意離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錢,他們就堅決不同意離婚。陳萍在法庭上辯稱,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符合婚姻法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從多次起訴離婚的情況看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履行夫妻生活,這是法定離婚條件。而且林生有賠償款,還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夠保障,但林生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適合撫養女兒,故申請法庭將女兒的撫養權判歸女方。最終,臨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標準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訴要求與林生離婚,離婚態度十分堅決,故最終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梅芳撫養。這場曠日持久的離婚拉鋸戰終于宣告結束。
滬律網提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訴訟判決的主要依據,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中都有列明,但是這并不能完全的適用實踐當中的眾多情形,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是否能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當中,雖然說夫妻之間都互相扶養的義務,梅芳在丈夫成為植物人后的確不應該棄之不顧,于情于理都應當照顧,但是這么多年來,夫妻感情也慢慢變淡,家庭成員之間也逐漸產生了矛盾,法官應當從眾多因素綜合考慮,不能完全被人倫道德所左右,夫妻感情破裂的仍應當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