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可以排除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但是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要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海遺產律師指出遺囑處分的遺產必須是遺囑人個人的遺產,如果涉及到其他人的財產,則該遺囑的部分無效,但也不是全部無效。
日前,玉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繼承權糾紛案件,奶奶立公證遺囑將全部祖業留給孫兒,兒媳及孫女則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法院最終判決該遺囑部分內容無效。李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生育獨子李一。李一又與前妻劉某生育兒子李小一,生育女兒李小二。后李一與劉某離婚,又與王某結婚生育女兒李小三。李某與鄭某共同置辦了兩幢房屋及店面a、b。1993年11月份李某去世,但未立遺囑。2003年10月份李一去世,亦未立遺囑。2005年12月4日,奶奶鄭某立下遺囑一份,將其與李某共同置辦的兩幢房屋及兩店面全部交孫子李小一繼承,并與同日對該遺囑進行了公證。2006年5月份,鄭某去世,李小一遂將上述遺產全部過戶到自己名下。孫女李小二、李小三及兒媳王某認為,奶奶鄭某的公證遺囑已處分到李一應繼承的財產,故訴到法院要求判決該遺囑部分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現在李小一變更到自己名下的李氏祖業,因李某于是1993年去世,并未留下遺囑,且李一并未明示放棄其應繼承遺產的權利,故李氏祖業應由鄭某與李一兩人繼承。2005年鄭某立下的遺囑指定上述遺產全部由李小一一人繼承,雖然該遺囑由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但其遺囑已經處分到了本應由李一繼承的財產,因此該部分遺囑應屬無效。
滬律網提示:遺囑無效的事由包括: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欺詐或者脅迫所訂立的遺囑;遺囑系偽造或者被篡改;遺囑生效時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財產的內容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故其遺產由李一和鄭某法定繼承,李一去世后,其遺產由王某和李小一、李小二、李小三和鄭某繼承。鄭某立下遺囑將兩幢房屋及兩店面全部交李小一繼承,但對其中屬于李一的遺產部分,李小二、李小三及王某也有權繼承一定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