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一塊車牌,王先生和李女士“假結婚”,但是兩人在“離婚”時產(chǎn)生了糾紛,李女士認為王先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否則就不離婚,王先生無奈之下,將這場戲劇性的離婚糾紛告上了法庭。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隨著近幾年來各地各種政策的出臺,假結婚和假離婚成為了規(guī)避政策的一種手段,這雖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這會使得各種利害關系更加的紛繁復雜。
王先生為獲購車資質與有車牌的李女士“假結婚”,然而在過戶車輛后,李女士卻認為王先生未兌現(xiàn)承諾并索要8萬元補償,否則就不同意,王先生無奈起訴到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王先生需補償李女士4萬元。
王先生訴稱,今年初,他因工作生活需要,欲購買京牌車輛,苦于沒有搖號資格無法購買。急需用錢的李女士想出售兩輛京牌車輛,經(jīng)車販子介紹,兩人立即決定“假結婚”。婚后,她將其名下的車輛過戶給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補償款,然后二人再離婚。但在之后協(xié)商離婚過程中,兩人卻出現(xiàn)分歧。王先生認為二人結婚就是為了車牌號,他和李女士并無感情,他是初婚,李女士是再婚,李女士婚后也一直和前夫共同生活,他已通過中介前后花費21萬余元,現(xiàn)在李女士理應兌現(xiàn)承諾和他離婚。李女士則稱,她至今只收到11萬元,王先生必須再給她8萬元才同意離婚。雙方就補償款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王先生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王先生再補償李女士4萬元。
滬律網(wǎng)提示:結婚和離婚都需要經(jīng)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但是登記機關對結婚和離婚通常只會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會進行實質審查,也即不會對男女雙方結婚、離婚的動機進行審查,這也使得“假結婚、假離婚”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通過“假結婚”的方式來獲得車牌,但是兩人在法律上已經(jīng)形成了夫妻關系,因此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就必須雙方同意。因補償款的問題,兩人無法達成一致,這才導致了這場鬧劇,這也反映出結婚和離婚不應當是獲取利益的手段,一旦形成婚姻關系就要受到法律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