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在未經繼子和公婆的同意下,私自處分了丈夫的遺產,并虛報了債務。上海遺產律師指出一個或部分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其他繼承人若拒絕追認的,可以要求該繼承人返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擅自處分遺產的繼承人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當相應地減少。
2011年,楊某與劉女士結為夫妻,2015年11月,楊某去世。楊某的父母以及楊某跟前妻所生兒子小楊,要求分一部分遺產,遭到劉女士的拒絕,多次協商都是不歡而散。楊某的父母及兒子小楊,以劉女士未征得同意私自處理楊某的房屋、車輛等遺產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劉女士賠償原告應繼承的遺產損失28萬元。
劉女士抗辯稱,被繼承人楊某死亡后,還欠了300萬元的外債,原告訴稱的所有遺產均已清償了債務,遺產已不復存在。由于本案原、被告產生爭議的遺產數量較多、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涉及金額較大,給法院的事實認定帶來了較大困難。為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審判效率,法院首次在法定繼承糾紛中引入財產申報制度,給原、被告發放了《家事案件當事人申報一本通》,要求雙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如實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債務,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舉示了大量的銀行轉賬記錄擬證明債務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認真審查了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認定被告確實存在未經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且其申報的債務中大部分不屬實,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辦法官遂明確告知被告劉女士,根據其申報情況及審查結果,被告存在私自處分遺產、虛構債務的行為,將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經過承辦法官的多次調解,最終促使被告劉女士作出讓步,主動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和債務進行確認后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之后,法院作出裁決,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時,需要遵照概括繼承和限定繼承兩個方面,概括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在繼承其財產和財產性權利的同時,一并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的債務部分有權拒絕償還。
《繼承法》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本案中,被告存在未經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并且其申報的債務中大部分不屬實,因此被告根據法定繼承獲得的遺產部分應當減少。但是要注意將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屬于被告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楊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