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都是人民法院給離婚當事人下達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后,或者下達判決書后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之處在于,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后,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愿性。離婚判決書送達后必須簽收,如不簽收,人民法院也視之為已經送達。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簽收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后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后一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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