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欠下20萬元,不久后與妻子離婚并凈身出戶,債主知道后便想撤銷該男子和其妻子的離婚協議,因為男子此時已經沒有其他財產歸還這筆債務了。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但是不能建立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基礎上,仍然要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則。
王某于2014年5月4日向吳某借款20萬元(債務為個人債務),王某與妻子何某于2014年8月12日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王某凈身出戶。此后,因王某未按期還款,吳某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前述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對此,有一個巨大的分歧,那就是:吳某作為債權人,是否有權撤銷債主王某的財產分割協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方式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有權撤銷,應當支持吳某的請求。第二種意見則認為,第一種意見成立的基礎就是合同法的第七十四條規定,但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故吳某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法官介紹,本案中,債務人夫妻分割財產的方式,實質上構成了王某無償轉讓其財產,在其對外負有高額債務且未按期償還的情形下,該種財產分配方式顯然對吳某主張債權形成了阻礙,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作為債權人的吳某有權撤銷債務人王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滬律網提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侵害其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是一種債權的保全方式。侵害債權的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雖然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但是根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離婚協議不能以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為前提。本案中的離婚協議實質上是變相的轉移財產,使得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以清償,因此可以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