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經常會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而其中的關鍵是區分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對于住房公積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在離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將婚內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曹女士對穩重踏實、收入不錯的宋某挺滿意,相識不到半年,兩人就領證結婚了。隨著生活瑣事增多,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兩人同意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六個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8年2月,宋某由于瑣事動手打了曹女士,曹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及存款的分割都沒有爭議,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萬余元的住房公積金。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來為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宋某曾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現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宋某亦同意離婚之訴請,關于孩子的撫養,鑒于孩子一直隨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撫養,宋某依法給付撫養費。宋某名下的8萬余元公積金均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權分割一半。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給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福利的一種,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例中宋某和曹女士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8萬元的住房公積金雖然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但是婚姻法仍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曹女士有權分割其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