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精神病妻子能否提出離婚
案例介紹
劉某(男)胡某(女),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前,劉某父親告知胡某,兒子曾患有精神病。胡某當時認為結婚后,在自己的照料下劉某可以痊愈。但遺憾的是,婚后劉某的病一直沒有好轉,且反復住院,劉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得已,胡某起訴離婚,遭到劉父反對。法院判決:準許原告的訴訟請求。離婚訴訟中,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本案中,原告在婚前已知悉被告是精神病患者,但在婚后,被告多次住院治療,均未治愈。在長達數年的生活中,被告生活難以自理,并喪失了工作能力,使夫妻間難以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因此,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