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離婚后,方女士持借條向女兒林麗和女婿張樹索借款10萬元。面對索款,林麗一口答應,但女婿卻稱借條系偽造,屬于欺詐訴訟。由于所有證據都證明了借條的真實性,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林麗返還借款10萬元,張樹對林麗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購房借款
女兒結婚購房,方女士出手爽快借給10萬元。并于2002年6月25日將借款匯至房地產公司用于支付購房的房款。林麗出具借條,寫明向母親方女士借款10萬元整以支付房屋首付款,但借條未載明還款期限。5年后,女兒離婚。方女士一紙訴狀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兒林麗和曾經的女婿張樹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張樹不同意訴訟請求,稱本案系欺詐訴訟。方女士提供的匯款單中載明的收款銀行及帳號與購房合同中載明的房產公司帳戶明顯不符。依照法律規定,購房時的房款應匯入開發商的銀行監管帳戶,而且匯款數額與合同約定的應付房款數額14萬元不符。綜上,應該是方女士涂改了匯款單。再則,借條中僅有林麗簽名,鑒于方女士與林麗之間的特殊關系,該借條極易偽造。張樹還稱,林麗曾向自己表示,本案訴訟是其父母威逼利誘而為。但林麗在法庭上卻堅稱借款屬實,還稱張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故該債務應由張樹一人歸還。
付款屬實
經查明,2002年4月25日,張樹和林麗與開發商建工達龍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套房屋。該合同載明開發商預售款監管帳戶開設于農業銀行上海市五角場支行,房款總額為48萬余元,其中2002年6月30日應付14萬元。2002年6月25日,方女士向建工達龍匯款10萬元,銀行匯款憑證載明付款人方女士,收款人為建工達龍,付款原因為付林麗房款。同日,林麗向方女士出具借條一份,2002年6月26日,建工達龍向林麗和張樹開出支付房款為14萬元的發票。2003年5月19日,林麗和張樹取得房地產權證。在訴訟中,張樹曾申請對借條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但因技術原因該次鑒定未能進行。
判決歸還
法院認為,方女士為證明借款的事實,提供了由林麗出具的借條以及匯款憑證、房屋預售合同等證據。上述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林麗因購房借款的事實,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依法成立生效。現方女士要求林麗返還借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鑒于上述債務發生于林麗和張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共同購房,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張樹對上述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張樹稱借條為方女士和林麗串通形成,匯款憑證存在修改,但抗辯并無相應證據佐證,故不予采信。張樹還稱匯款憑證收款人帳戶與預售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但該抗辯尚不足以推翻匯款憑證之證明效力,故亦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