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孫某收養了多名子女,其中履歷上僅顯示了其與三個子女的收養關系。孫某因病去世后,其收養子女及兒媳對其名下房產產生糾紛其兒媳被訴至法院。最后,其養子小楊獲得房產。與法院判決相反,律師認為其兒媳魏某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不是小楊。
楊某與孫某這對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 ,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歲時,兩人便資助了一些經濟上比較有困難的親戚的子女。從夫婦兩人干部履歷表顯示被收養的孩子有三人。其中兩個是一對親兄妹,是孫某的侄孫、侄孫女,哥哥收養后改名叫小楊,妹妹收養后改名叫小孫。另一個被收養的男孩也是跟養母姓的,叫小孫某(小孫某與前妻生有一子小陳后離婚,與魏某再婚。小陳現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婦倆還資助了兩個孩子,名叫楊澤某、楊素某,但兩人與夫婦倆均未有收養關系的記錄。孫某出資購買了上海 市絲綢進出口公司的一套公房并登記為產權人,后小孫某與魏某出資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小孫某因病死亡。2006年,孫某因病死亡、未留遺囑。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繼承發生糾紛,養子女小楊、小孫將兒媳魏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孫某名下的房產進行遺產分割,同時楊澤某、楊素某也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了訴訟。法院經審理,做出如下判決:1、確認小楊第一繼承人身份,爭議房屋歸小楊所有。2、魏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爭議房屋騰退交予小楊。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兒媳魏某雖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經常探望孫某,給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顧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間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資派專人照料。因此,魏某在經濟和勞務上對孫某的照顧行為已經符合最高院關于“盡主要贍養義務”的條件,應認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滬律網提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只是被繼承人撫養的對象,且無證據證實其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不具有繼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