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與方先生登記結婚后不久,便與其前男友同居,并且以其與方先生沒有感情為由起訴離婚。法院依據《婚姻法》相關條例及李小姐非法同居的行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且李小姐給付方先生補償。案中李小姐非法同居的行為,在離婚糾紛中并不少見,縱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一方也不應該做出這樣對另一方傷害極大的行為。
方先生與李小姐在相識二年后,決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李小姐便與前男友同居,并將方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李小姐稱,她與方先生于2004年相識,因方先生說其單位要提升一批領導,其中一個條件是要有北京戶口或配偶有北京戶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騙下,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沒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請求依法解除雙方之間有名無實的痛苦婚姻。 方先生稱,兩人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轉意,自己歡迎她回家。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小姐與方先生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李小姐與他人非法同居,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誠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終,法院判決準許李小姐與方先生離婚,李小姐給付方先生精神損失費8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李小姐與第三人非法同居,對造成雙方感情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受到譴責;另外,方先生雖不同意離婚,但雙方現在的婚姻情況實屬名存實亡,已沒有必要再勉強維持。但李小姐的行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所以其應當給付方先生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在和其配偶未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誠的義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