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張女士本是一對令人羨慕的夫妻,婚后兩人卻因為思想觀念等的不同而逐漸起了矛盾,兩人最終一拍兩散,協議離婚了,因胡先生急著出國,便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都留給了張女士,那么離婚協議中是否能夠處置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可以處置一方的個人財產,其法律效力類似于贈與的法律效力。
胡先生和張女士是高中同學并且是情侶,大學畢業后胡先生在美國留學兩年后歸來,兩人順利結了婚。婚后,受到西方環境和文化熏陶的胡先生已經對國內的生活環境不太習慣,在公司,他有話直說的性格偶爾也讓同事下不來臺,久而久之,同事開始與他疏遠。胡先生經常向張女士抱怨,國內的環境、人際關系都過于復雜,這讓張女士很不舒服。她覺得,胡先生在國外短短兩年就不滿意國內的條件,未免太敏感苛刻,另一方面,胡先生的抱怨讓張女士覺得生活質量下降好像是自己的錯誤一樣。兩人一起生活了一年以后,胡先生提出出國讀博士的建議。可張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都在這座城市步入了正軌,她不愿意出國深造定居,僵持不下的兩人決定協議離婚。離婚時的胡先生非常大度,他念及張女士多年的感情,便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婚前自己名下的住房和家電都歸張女士所有,在民政局辦理離婚之后,毅然出國。此刻,雙方的父母還蒙在鼓里,直到當地房價上漲,胡先生的父母想讓他們把房子變賣之后置換時,才知道兩人已經離了婚。于是,胡先生的父母把張女士告上了法庭,他們提出這套房子是他們的,只不過當初以兒子的名義出資購買而已。最終張女士獲得了勝訴,拿到了離婚協議中確定給她的那套房子。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胡先生的父母主張他們才是實質所有權人,需要提供出資憑證和代持協議等證據,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確認所有權或要求賠償損失,當然一般而言侵犯他們權益的人是代持人也就是胡先生,而非張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房屋是胡先生家人在婚前出資購買的,屬于胡先生的個人財產,但是胡先生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將房屋給了張女士,并且完成了變更登記,該房屋就屬于張女士所有,實際出資的胡先生父母無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