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協議離婚是比較經濟、快捷、保密性強、和諧友好的離婚途徑,但是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所規定的離婚程序、離婚協議強制執行力等存在一些問題,致使使惡意離婚者有機可乘。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針對協議離婚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展開闡述,首先先來了解下協議離婚制度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制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條件和程序才能產生終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協議離婚是指取得結婚證的夫妻經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并經婚姻登記解除婚則關系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制度則是有協議離婚的條件、辦理機關、具體程序、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和。協議離婚是我國離婚制度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協議離婚制度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內容較簡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較多。這里僅就目前協議離婚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進一步完善提出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二、當前協議離婚制度存在的問題
1、協議離婚后的監督措施不便操作。
為保障協議離婚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假結婚、惡意離婚,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這條規定實質上就是對違反協議離婚制度的當事人的監督處罰措施。但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騙取離婚登記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其次,協議離婚制度對騙取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只能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不能從根本上制止該行為。再次,對再婚者難以發生作用。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未達到和他人結婚的目的,編造種種理由欺騙另一方,直至與其達成離婚協議,對此如按現今的協議離婚監督措施,婚姻登記機關可應另一方的申請,宣布原解除婚姻關系的登記無效,但再婚的男女均將構成重婚。顯然,此種情況下宣布婚姻登記無效將是進退兩難的。
2、離婚程序使惡意離婚者有機可乘。
現今社會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一些人為了一些目的,鉆法律的空子,搞假離婚或進行惡意離婚,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借離婚逃債、逃避計劃生育。為什么這些當事人會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協議離婚制度規定當事人只要自愿,即可離婚,而對是否確屬自愿缺乏審查評判的標準。雖然,離婚協議書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證明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由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具體的審查內容和程序,導致惡意離婚、假離婚者屢屢得逞,憑離婚協議對抗債權人,對抗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甚至有的離婚者則堂而皇之地與他人結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長此以往,還有什么法律的嚴肅性,社會的文明正義可言?
3、離婚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
夫妻雙方離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一系列問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按照協議離婚制度的有關規定,必須就上述二方面問題進行全面約定,否則,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離婚申請。但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在獲準離婚后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一方或雙方自愿履行義務,對方無權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起訴,這種訴訟在某種意義上說為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訴無疑費時費力,與協議離婚制度簡便、易行、高效的原則相悖。此外,債務人利用協議離婚來逃避債務。
三、協議離婚制度的完善
協議離婚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弊端,主要是該項制度在立法上過于原則,程序簡單,不能與相關的法律制度協調統一,而且整個系統較為封閉。為此,針對上述不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要設立協議離婚的審查期制度。
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劃定,我國協議離婚的程序是申請、審查和登記。其中,審查是最重要的一環。然而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關于審查期的規定很不明確,因為審查期的設立,旨在減少輕率離婚,防止假離婚、惡意離婚的發生,保證婚姻關系的穩定,增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職能。故建議填補這一內容,豐富審查制度。審查期的規定必須長短適中,因其具有考慮期的性質,應以一個月左右為宜。在審查期考慮期間,符合當事人提出撤銷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予準許。
2、要細化離婚后的監督措施。
為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懲處騙取離婚登記的行為。協議離婚制度應有具體的事后監督措施:首先應明確騙取離婚登記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婚姻機關可以此為依據:如當事人離婚后仍繼續同居生活;離婚隱瞞夫妻共同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等,都應視為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行為;其次,增加騙取離婚登記的處罰種類,加大罰款力度。對騙取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除給予較大數額的罰款外有關部門還應對當事人假離婚生育、分房、調動工作進行適當的處理。
3、要設立協議離婚的公正制度。
協議離婚制度中離婚協議書雖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故應增設公證制度。并規定下列離婚協議必須公證:離婚協議中有子女扶養費分期給付的;離婚協議中有財產給付,但在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前不能交付的離婚協議中有債務分擔的;離婚協議中有夫妻經濟幫助,需要分期給付的。對上述四種離婚協議,由當事人到所在地公證機關履行公證手續并由公證機關強制執行,無需重新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