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某縣人民法院發生了一件“烏龍案”。家住X鎮的一對老夫妻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令男方想不到的是,他領回離婚調解書5個月后,該法院又作出一份與此調解書同一案號的判決書,判斷不準許雙方離婚。同一樁離婚案,同一個法庭審理,結果為何截然相反?
法院調解
*再婚夫妻協議離婚*
現年64歲的老劉家住X鎮。在他的人生中,婚姻有太多挫折。2001年,因感情合不來,已有3個兒女的他選擇了與前妻離婚,當年他已是57歲了。2002年2月,經人介紹,他與小他11歲的小李結婚了。
小李也是個離異的女人,身邊有一個女兒。雙方都是再婚,因互不信任,產生了許多矛盾,以至于剛結婚一個月就出現鬧離婚的局面。面對來自于社會和子女的壓力,老劉咬緊牙關頂了下來。
2006年,經醫院檢查,小李被診斷患上了鼻咽癌,住院治療半年多,共花去2萬多元費用。2006年11月,小李的女兒結婚成家,小李住進了女兒在南寧的新家。2007年6月20日,在縣人民法院X法庭的調解下,老劉和小李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在該法庭的調解協議上簽名并摁下手印。縣人民法院于當天作出了“(2007)賓民一初字第561號”民事調解書:老劉提出離婚,小李同意離婚;由老劉補償小李醫藥費3000元、生活費1800元。
女方反悔
*法院又判不準離婚*
事后,老劉從法院領回了這份調解書,但小李拒絕簽收,原因是她反悔不想離了。隨后,讓老劉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當年8月7日,縣人民法院X法庭再次開庭審理這起離婚案,法庭電話通知老劉前往開庭。2007年11月5日,縣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書,該判決書案號與前面的調解書相同,都是“(2007)賓民一初字第561號”,但結果完全相反。該判決不準許老劉與小李離婚。
該判決書上寫道: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劉與小李均是再婚,婚后雙方都有相互為伴的良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小李身患重病,家庭經濟負擔過重,造成雙方發生矛盾是難免的。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持的義務。老劉在小李生病期間提出離婚,明顯不利于小李的疾病治療。“2007年6月20日,雙方在本院的調解下,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這是一種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簡單地確認協議的效力。事后小李提出反悔并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離婚并不是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對于老劉提出的離婚請求,法院不支持。”
男方申訴
*法院撤銷“烏龍”判決*
收到這份判決書時,老劉覺得太荒唐了:同一樁離婚案,同一個法院作出了同一個案號的兩次“判決”,而且兩個判決結果相反,實在讓人費解。老劉通過看法律書了解到,他與小李離婚糾紛一案,雙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雙方已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并經法院確認,那么這份調解協議已經生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雖然小李事后提出反悔并拒絕簽收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但并不影響該調解協議的效力。也就是說,他與小李的這樁離婚案已經審理終結,法院不應該“翻出舊案重審”,更不應該作出同一個案號的判決書。
對此,老劉開始走上了申訴路,他帶上材料先后來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反映這起“一案兩審”、“一案兩判”的“烏龍案”。他的反映引起了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中院將情況反饋到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認真核查、處理此案。
今年1月4日,縣法院的蘇副院長接待老劉,指出X法庭辦案存在錯誤,他們會及時糾正。1月25日,縣人民法院下發裁定:認定這起“一案兩判”離婚案程序違法,要求合議庭進行重審。3月28日,縣人民法院經過再審裁定:撤銷縣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判決書,認定原調解書合法有效。
知識延伸:
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7、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