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向某房地產開發商支付了購房款。之后因刑事案件被判刑而未能如期向銀行交按揭款,因此事某房地產開發商被銀行起訴,某房地產開發商便起訴韋某,要求與韋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最后,某房地產開發商撤訴,并返還了大部分購返款給韋某,私下和解。
2010年12月,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約定韋某購買某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一套房屋,韋某交完首付36萬多元后按照銀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購房款。后來韋某因刑事案件被判刑,也沒有如期向銀行交按揭款。某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擔保人被銀行起訴至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房地產開發商因此起訴當事人到法院,要求與韋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某房地產開發商撤訴,并返還了大部分購返款給韋某,私下和解。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在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即產生了韋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和某房地產開發商協助韋某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案件事實中,韋某在交付首付后,按照銀行的方式支付了剩余的購房款,即韋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所以韋某無義務退房。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滬律網提示:擔保義務是指為滿足擔保合同權利人的權利實現要求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一般區分為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