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鬧離婚,卻因為財產分割以及兩人在婚內收養的孩子的撫養問題沒有協商好而鬧上了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收養孩子沒有進行登記,因此認定即使沒有協商好撫養的問題也可以判決離婚,二審法院卻推翻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在這個案例中,雖然存在沒有進行收養登記的問題,但是基于收養的事實,雙方當事人仍然要處理好撫養的問題。
2003年何花與已有孩子的牛全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7日,牛全與李明簽訂抱養協議,同年8月28日,抱養小孩取名牛歡。牛歡跟隨何花、牛全共同生活至今,戶口與牛全在一起,但一直未辦理收養登記。何花和牛全有房屋兩套,何花認為該兩套房屋都應留給牛歡,而牛全認為其女兒和牛歡應每人一套,雙方因此事發生爭執。何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牛全同意離婚,但雙方對財產分割等仍未達成一致意見。一審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兩套房屋牛全和何花一人一套,牛全給付何花房屋補償款,因雙方與牛歡未辦理收養登記,法院對牛歡的撫養權不作處理。何花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庭審過程中,何花明確表示其收入低,對牛歡的教育支出不足,無能力撫養其成人,離婚后不愿意撫養牛歡。牛全表示牛歡是何花因沒有生育子女才收養的,自己當時已有女兒,其沒有收養的資格,也不愿意撫養牛歡。同時,牛全表示在一審中同意離婚是為了賭氣,并不愿意離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為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牛歡的健康成長及合法權益,在雙方對牛歡的收養合法化或對其撫養關系作出妥善安排之前,不宜對雙方婚姻關系予以解除,雙方應繼續安排好牛歡的教育、生活及身心健康成長。據此,法院二審改判雙方不準許離婚。(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收養牛歡的時候因為沒有辦理收養登記,牛歡和牛全以及阿花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但是在牛全和阿花在離婚時也應當基于先前的收養行為而考慮牛歡的撫養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沒有收養登記為由而拒絕在離婚后履行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夫妻離婚,受到傷害最大的無疑是子女,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較多的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發,像本案中因為對收養的牛歡的撫養問題沒有解決,一審法院簡單地以沒有收養登記為由而不予處理并且判決離婚的行為是較為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