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多,丈夫卻拒絕同房,妻子實在無法忍受,只得將丈夫告上法庭。青山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夫妻雙方的感情未破裂,不準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如何在實踐當中認定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可以判決離婚,需要法院結合諸多客觀因素,從雙方當事人的角度進行認定。
2014年,小琴(化名)與丈夫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小琴稱,結婚至今,由于男方的原因,夫妻倆一直沒有夫妻生活,為了擺脫精神上的痛苦,今年初她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小琴的丈夫當庭辯稱,自己沒有任何生理缺陷,只是因為沒有共同居住的環境,且未正式舉辦婚禮,才沒住在一起。婚后,他給妻子買了車,工資也上交給妻子管,雙方感情未破裂。婚禮還沒辦,妻子就要求離婚,他無法接受。法院認為,雙方結婚有感情基礎,雖在生活中遇到過矛盾,但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男方要求與女方和好,女方應給個機會。于是,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有很多人認為夫妻雙方沒有性生活就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條件,法院必然會判決離婚,這實際上是個誤區。本案中,原告不僅需要證明男方有生理缺陷,且還需證明男方的病情難以治愈,足以影響到婚姻生活,但這種證明難度非常大,僅僅以因男方的原因未發生性關系為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否則第一次起訴離婚是很難成功的。另外法院在一審判決中通常不準予離婚,也是為了避免出現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