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對夫妻結婚近二十年,夫妻倆孕育了三個孩子。如今丈夫阿福突患精神分裂病,經過治療病情未見好轉,不堪重負的妻子阿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法院會準予兩人離婚嗎?該起特殊的離婚案件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證據不足,最終判決不準阿紅與阿福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在一方陷入困境的時候,另一方于法于情都不得對其棄之不顧。
多年前,河南妹子阿紅在五華打工時認識到五華本地郎阿福,后經相知相戀喜結連理,先后生育有三個小孩,原本其樂融融的家庭在維系近二十年后卻因丈夫阿福突患精神病而漸生縫隙,一家人因此整日愁眉不展,幾經治療后阿福也一直未見好轉。不堪重負的阿紅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丈夫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久治不愈的精神病,符合法定離婚條件,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阿福父母則表示:在阿福患病住院期間,阿紅未曾探望照顧過,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是阿紅嫌棄丈夫患病,且在丈夫患病期間有能力卻不負擔家庭的經濟支出。法院審理后認為:阿紅與阿福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已近二十年,生育了三個子女,建立了比較牢固的夫妻感情,阿福患有精神分裂癥已有三年病史,但這并必然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并無不可調和的重大矛盾。從醫院的診療計劃來看,阿福所患的精神疾病是可以進行藥物和心理治療的。阿紅作為阿福的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間更應陪伴在其身邊細心照顧,讓其感受到家庭的溫暖,這樣才更有利于病情的康復,而不是通過離婚來逃避夫妻撫養義務,法院綜上考慮后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一日夫妻百日恩,本是同林鳥的夫妻在大難臨頭的時候也不能各自飛,在患難之時,夫妻之間更要相互扶持,相互理解,讓這段感情得以維系下去。像本案中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逃避扶養義務,而與精神病人離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接受其配偶扶養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由于我國現行的離婚后的扶持和經濟幫助制度中沒有對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群體在離婚后對方的扶助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為了防止離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以及道德危機的產生,法院通常對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原告提出的離婚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