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男方嗜賭成癮,但離婚后男方痛定思痛,加以悔改,女方原諒他后與其復婚,但是沒過幾年,兩人的婚姻最終還是走到了盡頭,兩次離婚也使得兩人對財產分割產生了爭議。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第一次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部分并不會因為兩人的復婚而失效,復婚后兩人在第一次離婚后分割得到的財產都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趙勇(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女子錢麗(化名)。相識后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一起買了房,房產證上寫了兩人的名字。結婚后,趙勇和錢麗生下一個女兒。但好景不長,因趙勇沾染賭博惡習,嗜賭成癮,妻子在生下女兒不久,就和他離婚了。“當時我們說好,房子歸她,女兒也跟著母親生活,我每個月付1000元的撫養費。”趙勇告訴公證員,離婚后,痛定思痛,意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平時生活上對錢麗和女兒多加關心照顧,想辦法多彌補她們一點。趙勇的改變,錢麗看在眼里,覺得他是有意悔改。于是,幾年后,兩人復婚。破鏡重圓原本是件好事,但復婚后,雙方因分居太久,經常為了一些生活瑣事爭吵。時間一長,感情又出現了裂痕,兩人決定離婚。但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卻有了分歧。錢麗認為,房屋應按原離婚協議約定,歸她一人所有;而趙勇認為,原離婚協議在他們復婚后已經失效,而且在第一次離婚后,錢麗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目前仍登記在雙方名下,應按共有財產分割。公證員告訴趙勇,夫妻復婚后原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從人身和財產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原離婚協議書涉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財產分割方面的條款,卻不因男女雙方的復婚而失效。“因為從法律上講,復婚相當于新的一次婚姻,與一般結婚并沒有實質區別,它的效力從復婚之日起算,并不是從上一次離婚之日接續。雖然雙方在離婚后沒有去變更產權登記,但原離婚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公證員解釋,“因此,在復婚后,該房屋性質是錢女士的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復婚時雙方對財產作了專門的約定,否則趙先生只能分割復婚后取得的共同財產。”“離婚協議中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須及時行使和履行,若對離婚協議內容有異議,訴訟時效為兩年。離婚后復婚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如何維護自身利益,是婚姻中相對弱勢一方需關注的重點。”公證員提醒道。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離婚后又復婚,原離婚協議中的具有人身屬性的條款因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失效,但是離婚協議中的具有財產屬性的條款,已經生效發生法律效力,并且不會因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再改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婚前包括了在離婚后又復婚,本案中的第一次財產分割協議對兩人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在復婚后這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因復婚而重新成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