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十多年后,突然反悔當年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方案,便開始不斷地找前妻的麻煩,甚至上門滋事。最終,在男子請鎖匠撬開了前妻的房門后,前妻向警方報案,而該男子沒有想到,正是這樣的行為讓自己面臨著刑事處罰。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有異議的,應當采取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而不能以這種不得當的違法行為。
2004年,沈某與前妻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跟隨女方生活。夫妻居住的房屋是老丈人單位分的,前妻分割了四分之一的房產給沈某,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價格,支付了9萬元的款項給沈某。按照這樣的協議,兩人和平分手,離了婚,沈某將戶口遷出,前妻不久之后辦理好了房地產相關手續,成為了房屋的唯一權利人。但誰知,分手十多年,2016年起,沈某開始不斷滋擾前妻,發短信稱當時房價有誤,不應該是6500元的價格,而應該是15000元,且對當時分割的面積有意見。前妻不回短信,于是沈某多次用膠水封堵門鎖,在門口張貼告示,希望以此對前妻施加壓力。但涉案的房屋已經被前妻出租,租客不堪騷擾,受到嚴重影響,無奈只能搬離,造成前妻的經濟損失。今年2月25日,沈某找來鎖匠,聲稱自己是房屋的主人,因為把鑰匙忘在家中,請鎖匠撬了門鎖,并更換了鎖芯。這一行為,都被門口的攝像頭拍了下來,成為呈堂證供。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沈某被提起公訴。法庭上,沈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當年房屋估價是沈某一手操辦的,他其實對于價格、面積一清二楚,只是因為房價飛漲,而沈某經濟條件不佳,想要再找前妻索要錢款。經過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對沈某作出一審判決,因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沈某拘役四個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離婚時,沈某和前妻已經約定好了財產的分割,并且前妻已經按照約定給予沈某9萬元,沈某如果對該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協議,像本案中兩人已經離婚十多年,沈某也不享有該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沈某即使真的生活困難,也可以和前妻協商,讓其給予自己一定的物質幫助,而不該采用這種極端的方式來對前妻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甚至強行進行前妻的家中,這樣的做法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