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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楓涇鎮04年動遷,戶口7人(父母、弟媳3人、母子2人),安置面積270平方(每人30平方其中二人獨生,按9人安置),08年8月安置二套房屋223平方(102和121,有資料),安置價格1800元每平方,余下47平方未安置。102平方在父親、弟弟名下,121平方在父親、弟媳倆和侄女名下,分別在14年、16年將房屋出售(有資料),成交價格40萬和150萬。19年3月剩余平方補償4000元/平方,存單登記在弟弟名下。母子二人目前什么都沒得到。母子要求按照實際所得168萬分配,協商不成已于今年6月按家庭析產起訴,開庭后法官認為登記在四人名下的房產所得無法分配,請問:法官的觀點是否有理有據?我們怎樣才能爭取自己合法權益?
房子已經賣了,不能再要求分割房子,只能分割房款。
金山區楓涇鎮04年動遷,戶口7人(父母、弟媳3人、母子2人),安置面積270平方(每人30平方其中二人獨生,按9人安置),08年8月安置二套房屋223平方(102和121,有資料),安置價格1800元每平方,余下47平方未安置。102平方在父親、弟弟名下,121平方在父親、弟媳倆和侄女名下,分別在14年、16年將房屋出售(有資料),成交價格40萬和150萬。19年3月剩余平方補償4000元/平方,存單登記在弟弟名下。母子二人目前什么都沒得到。母子要求按照實際所得168萬分配,協商不成已于今年6月按家庭析產起訴,開庭后法官認為登記在四人名下的房產所得無法分配,請問:法官的觀點是否有理有據?我們怎樣才能爭取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