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被判離婚,然而在簽收了法院送達的離婚判決書后的三天,男方就因為車禍意外去世,女方此時卻被法院認定還能繼承男方的遺產,這是為什么呢?上海婚姻律師如此解釋到:一審的離婚判決并不是在送達當事人時就生效的,只有經過二審或者十五天的上訴期才會生效,這段時間內男方去世,那么雙方的夫妻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
2002年5月,劉燕與丈夫王明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于6月23日判決二人離婚,并就財產作了處理,王明分得價值10萬元的財產。6月25日雙方當事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6月28日,王明外出不幸撞車身亡,法院隨即作出了中止劉燕與王明離婚訴訟的裁定。劉燕將其安葬后,王明的惟一親人其弟王維要求繼承其兄離婚訴訟中分得的財產,而劉燕認為離婚判決書還未生效,王明的一切遺產應由她繼承。雙方爭執不下,王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王明的遺產。人民法院受案后,經審理認為,劉燕與王明在判決前雙方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互有繼承權。其間,王明因車禍死亡,導致離婚訴訟終止,二人的夫妻關系一直存續到王明死亡之時,因此,劉燕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的身份繼承王明的遺產。原告王維作為王明的兄弟,屬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據此,法院于近日判決駁回原告王維的訴訟請求。本案被告劉燕與王明的離婚訴訟,雖經法院判決離婚,但一審判決的生效期限為15日,即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后15日內未提起上訴即發生法律效力。在判決生效前,即在王明死亡之前,他們之間還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和夫妻身份。因此,劉燕繼承王明的遺產是合法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采取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一審離婚判決并不是送達當事人就生效的,而是需要看當事人是否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如果當事人不服而上訴的,那么離婚判決只有等二審結束后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之后,一審的判決結果才會生效。所以本案中劉燕還是王明的妻子,享有遺產的繼承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款: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滬律網提示:一審法院宣告離婚判決的時候,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這正是因為離婚判決還沒有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還沒有解除,原告和被告都不能在這段時間內結婚,否則就是構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