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唯一的兒子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男方在離婚后就一直沒有支付撫養費,女方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昔日的夫妻最終又對簿公堂。
2015年3月,張某與黃某登記結婚,婚后張某生育一子。由于在家庭問題的處理上常發生爭吵,兩人于2016年10月起開始分居,兒子跟隨張某生活。2009年2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孩子隨張某生活,黃某每月給付張某300元撫養費,直至年滿十八周歲。協議生效后,因黃某未自動履行,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該執行案件后,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黃某在接到判決書后即隨其父母外出打工,無從知曉其具體下落,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幾天前,申請人張某向法院反映黃某及其父母均已從打工地返回。執行法官立即趕往黃某家中,黃某及其家人起初態度頑固,不愿履行撫養費用,執行法官耐心地對其釋法明理,向其講解了有關撫養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從孩子成長的角度、雙方多年的親情角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過執行法官不懈的努力,黃某的抵觸情緒終于有所緩解。在時機成熟時,執行法官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最終,在執行法官反復溝通與耐心勸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黃某自2018年4月1日起每月給付申請人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至此,一場撫養糾紛成功化解,雙方都體會了彼此的不容易,承諾將來會為孩子營造更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