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前妻在離婚的時候,把房屋贈與給了兒子,而時隔9年之后,通過DNA親子鑒定卻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惱怒之下,男子想要回贈與給孩子的房屋,那么其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男子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贈與房屋,且已經時隔九年,因此男子的主張不能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某和汪某離婚時協議約定,李某將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屋贈與兒子李小某。離婚9年后,李某通過DNA親子鑒定,排除了李某系李小某的生物學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李某與李小某之間無親生父子關系,并判決撤銷李某與汪某離婚協議中的第二條,并將李某婚前個人房屋判決歸李某所有;要求汪某賠償李某撫養費5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前妻汪某則辯稱:李某在與其簽訂離婚協議時,對于李小某不是李某親生兒子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后,雙方矛盾激烈。法官經過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了解,認真梳理案情后,認定該案有兩點爭議焦點:一是李某是否有權撤銷離婚協議第二條,并將其婚前個人房屋判決歸其所有。法官認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和汪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對子女的撫養及房產進行處理所達成的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李某訴至該院要求行使撤銷權,顯然已過訴訟時效,該院對李某的第一項訴求不予支持。二是汪某是否應當賠償李某撫養費5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庭審中,李某就該項要求未能充分舉證,致使該院無法認定。故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雖然兒子李小某不是李某所生,汪某存在婚內出軌的可能,但是李某除了DNA鑒定之外,沒有其他的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所以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和撫養費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在本案中,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兒子李小某,并且將房屋贈給給李小某,在協議離婚九年之后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該贈與,撤銷權已經超過了最長的時效,因此其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