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避國家二套房政策,寧波女子趙某與丈夫陳某選擇假離婚,這期間二人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后來離世,趙某欲繼承房產卻被告知自己沒有繼承權。上?;橐雎蓭?/a>說到:離婚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一旦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就是解除了婚姻關系,自然也就不再存在夫妻之間的遺產繼承關系。
近日,寧波象山縣的趙某來到該縣公證處,提供了一套房產的權屬證明,聲稱自己的丈夫過世了,名下有一套房產,她要和兒子共同繼承丈夫的該套房產,但不動產登記處要求提供繼承權公證書,所以趙某向象山縣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員在向趙某了解情況的過程中,得知趙某與丈夫陳某于三年前登記離婚,并且該套房產系陳某離婚后購買。公證員告知趙某沒有繼承權。趙某告訴公證員,她和陳某當時是為了規避國家的二套房政策,才故意假離婚,現在陳某名下的該套房產系自己和陳某用共同的積蓄購買的,而且雙方后來都沒有再婚過。公證員說,我國法律規定,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即視為離婚,已經不存在夫妻關系,沒有假離婚一說。對于陳某的房產,應由陳某的父母、子女繼承。趙某和陳某離婚后如果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是同居關系,并非夫妻關系。公證員建議,陳某與趙某同居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可與陳某的繼承人協商,能否對趙某出資的部分進行補償,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