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的婚禮往往需要經過定親、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和結婚等步驟,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有一對情侶,在定親后分手了,男方向女方主張返還彩禮被拒,男方便將女方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女方酌情返還部分彩禮。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主張對方返還彩禮。
石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定親后兩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還彩禮遭到拒絕,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還彩禮79600元。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雙方并未按照當地風俗訂婚,原告起訴的彩禮并不屬實,只是同居期間財產糾紛,不同意返還。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介紹相識后,于2017年9月定親,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分手。庭審中原告提供證人李某的證明一份,證實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三金2萬元,改口費2萬元,酒席4800元,電動車3000元。法院認為,原、被告定親后,原告支付的見面禮、贈送的三金等貴重物品,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屬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本案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應考慮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為宜,其他小額交往系禮尚往來,酒席等花費不應該視為彩禮,不予返還。法院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石某現金2萬元。本案承辦法官王家安解釋稱,按照習俗為了結婚給付的彩禮,屬于返還彩禮的范疇,但酒席花費不屬于此范疇。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鑒于雙方共同生活,彩禮應酌情返還。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定親并不是法律上的結婚,結婚辦酒席也不是,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是,本案中的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并沒有達到,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訂婚給付彩禮,并不是意味著男女雙方一定會結婚,即使已經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很短的時間內,雙方就解除婚姻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因彩禮產生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