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的父母離婚后,小袁跟隨母親王某生活,父親袁某按約每月向小袁支付撫養費1200元。袁某剛開始的時候還能按約向小袁支付撫養費,但后來就拒絕支付,小袁遂向法院起訴父親。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撫養費是在父母離婚后,由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支付的,父或母不支付撫養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撫養費。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袁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小袁支付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撫養費共計36000元,并自2018年4月起按每月1200元向小袁支付撫養費,至小袁大學畢業為止。經法院審理查明:袁某與王某2014年8月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同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小袁由女方撫養,袁某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費,至原告大學畢業為止。此后,袁某按約定按時給付了原告的生活費,但自2015年10月開始,再也沒有支付過。法院認為,袁某不按約支付小袁未成年時期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既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又違反了合同的約定?,F小袁要求袁某支付未支付的生活費,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離婚協議書在性質上屬于民法中的合同,對簽訂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需要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履行義務,一方拒絕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另一方可以根據協議向法院起訴。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對于子女來說,父母的離婚對其是很大的傷害,尤其是尚未成年的子女。因此,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這是對未成年子女今后物質生活的一種保障,避免再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