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東湖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繼母狀告繼子女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父母和繼子女因為沒有血緣關系,所以在面對遺產繼承時,往往會發生糾紛,而這就需要雙方能夠更多地站在對方的角度上看待問題,共同找到解決糾紛的方法。
原告蘭某某與其丈夫陳某某均系再婚,陳某某因病去世后,蘭某某與其繼子女對銀行存款、房產的歸屬與分割問題產生爭議。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承辦法官龍婷通過查閱案卷,與陳某甲進行細致的交談,最終發現雙方產生爭議的根源——陳某某再婚對陳某甲、陳某乙成長造成的影響,陳某甲、陳某乙與父親的再婚家庭產生了較大的矛盾。在了解到這一背景后,法官從親情和法律角度,耐心地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做工作,告知當事人應放下對對方的成見,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5月7日,案涉多名當事人及代理人準時出庭,陳某甲、陳某乙、陳某婷、方某某等4名被告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逐漸放下心中負擔,互相諒解,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主動放棄對陳某某全部遺產(房產及現金等)的繼承權,蘭某某一次性向陳某甲、陳某乙各補償85000元,共計170000元,至此補償款已經履行完畢,該糾紛最終得到了和平解決。一起繼承權糾紛案件的成功調解,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又維護了家庭和諧,為案件畫上圓滿句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蘭某某作為陳某某的配偶,享有陳某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四個繼子女作為陳某某的親生子女,也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原則上看,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得相同份額的遺產。但最終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化解矛盾,對維護家庭關系是非常有意義的。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滬律網提示:夫妻之間的繼承關系源于婚姻關系,婚姻關系存在,夫妻之間就互相有繼承關系,而婚姻關系解除,夫妻之間就不再存在繼承關系。本案中,蘭某某與其丈夫陳某某雖然都是再婚,但是蘭某某是陳某某的合法配偶,享有陳某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