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本有著幸福婚姻的夫妻,丈夫在妻子懷孕期間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關系,沒能照顧懷孕的妻子,妻子受此打擊在生下女兒后患上產后抑郁癥,夫妻倆的關系也一直沒能改善,丈夫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妻子也同意離婚了,但是丈夫認為妻子患有疾病,女兒應當跟隨自己生活,那么像本案的情況,女方是否能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呢?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父母離婚,一方患有疾病并不會直接導致該方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需要結合諸多主客觀因素,選擇最適合撫養子女的一方。
近日,臨湘法院對芳芳與丈夫李利離婚案作出判決,準許李利和芳芳離婚,婚生女由芳芳撫養至十八周歲,李利每月負擔撫養費。芳芳與李利原本有一段幸福的日子。芳芳與李利自由戀愛一年多時間后,懷著對幸福生活的憧憬,于2014年12月登記結婚。不久后,芳芳懷孕了,期間李利被錄用為正式的教師,被分配到一所中學任教。就在芳芳以為一切都在越來越好的時候,她發現李利變了。李利覺得自己的身份有所轉變,不再是代課老師,對芳芳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在芳芳懷孕期間,他不僅沒有多加照顧,反而對芳芳不聞不問,甚至與其他異性聯系緊密。就在芳芳臨產前,她發現了李利手機里與異性的親密照片。2015年5月,芳芳生了女兒后,因懷孕期間和產后沒有得到丈夫的關愛,產后壓力過大,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患病后芳芳一直在四處尋醫治療,李利僅僅在2015年7月放暑假之際照顧過芳芳一兩個月,此后就一直與芳芳分居生活,女兒也是一直跟隨芳芳一家人生活,婚后李利及李利家庭也沒有向芳芳支付過生活費和孩子的撫養費。2018年5月,李利曾向臨湘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之后李利再次向臨湘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對于這段婚姻,原本芳芳是想挽回的。“我偶然發現李利在網上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來往,思想負擔過重,情緒波動大,生產時,因為他的不關心及采取了我不愿意的生產方式剖腹產,我患上了產后抑郁癥。”芳芳稱,她近幾年一直在求醫治療,希望李利能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現在的芳芳仍然在做著代課老師的工作,而李利的生活卻發生了變化。“我有時候在跑快遞,有時候在送餐,沒有穩定的工作。只要是掙錢的工作我都會去做。”但對于離婚,李利的態度很堅決。“我們已經分居三年了,沒有感情了,給兩個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雙方家庭矛盾激化,無法調和,導致我無法見到孩子。”“我想女兒能夠跟我生活在一起。芳芳現在有這個病不適合帶孩子,雖然我現在沒有錢,但只要人不懶就會有能力養孩子的。”李利說。難道身患抑郁癥,芳芳就會失去對照顧了四年的孩子的撫養權嗎?對此,臨湘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生女尚未成年,需要撫養,考慮到孩子四年來隨母親生活,為其身心健康著想,不宜改變其生活環境,由芳芳撫養為宜。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芳芳雖然患病,但是從沒對孩子有傷害行為,其次芳芳有穩定的工作,有一定的生活來源,李利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另外,孩子從小就跟著媽媽和外公外婆生活,與媽媽外公外婆已經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如果因為離婚突然改變了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來說打擊很大,爸爸在外地工作,工作性質不穩定,無法陪伴在孩子身邊,盡到爸爸的撫養義務。因此,最適宜的還是孩子跟隨母親生活,爸爸可以探望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需要跟隨父或者母一方直接生活,由該方獲得子女的撫養權。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需要從保護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選擇最適合撫養子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