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毛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案,被告張某以對方在婚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為由,提出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的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的同時,部分支持了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表示,婚內一方出軌是對婚姻的不忠誠,是對另一方極大的傷害,因此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毛某與張某結婚至今已有20年,女兒已滿18周歲。自女兒出生后,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常發生爭吵。毛某在外務工時,與其他男人同居兩個月,張某發現后為了挽回其夫妻關系一直忍讓,但夫妻關系一直僵著沒有好轉。2015年4月,毛某與張某再次爭吵,毛某離家,與張某分居至今。毛某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后,毛某、張某依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19,毛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訴稱張某對毛某有家暴行為。經法院審理查明,毛某、張某自愿結婚,有一定感情基礎,自2012年開始,毛某與其他男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己破裂,毛某主張要求與張某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依法準許;因原告毛某有出軌行為,張某要求毛某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考慮到原告離婚后尚無住房,屬于困難的一方當事人,其賠償能力有限,且被告對原告有家庭暴力行為,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判決原告賠償被告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毛某在婚內和他人同居,違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則,是存在重大過錯的,張某雖然是離婚訴訟的被告,并且對原告存在著家暴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在權衡之下,原告的過錯更大,應當適當地補償被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以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若在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總之,法律給予了無過錯一方額外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