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患有精神病的趙某與妻子簽署離婚協議書;10年后其兄提起訴訟,申請法院確認該離婚協議無效。近日,南匯法院再確認。
趙某自1995年6月起無民事行為能力后,撤消了趙某10年前與妻子簽署離婚協議書。
1995年6月,趙某與妻子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約定1991年建造的兩上兩下新房歸劉女士所有,老宅基地舊房歸趙某所有。1996年1月,當地民政部門準予雙方的協議離婚登記。之后,趙某與劉女士開始過起了互不相干的生活。然而到了去年初,趙某和劉女士各自所有的房屋都面臨著動拆遷。按照當初的離婚協議,劉女士分得的房屋可以得到動遷補償費用是趙某所得房屋補償費的數倍。
2004年11月,趙某哥哥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審查趙某在離婚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法院確認該離婚協議無效。在審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趙某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趙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確認趙某自1995年6月簽訂的離婚協議及1996年1月登記離婚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據此,法院依法作出趙某10年前與妻子簽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