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女士和丈夫孫某1990年結婚,次年,女兒“盈盈”出生。 2000年4月,劉女士發現,丈夫孫某和他的同事李某出軌,并育有一個四歲的私生女。劉女士堅決地向丈夫提出離婚,孫某同意了。
2000年5月30日,兩人協議離婚。因劉女士和孫某婚后從各自單位各分得一套使用權房,孫某便起草了《離婚協議》對房產進行分割:劉女士對其名下的房屋有居住權,直至劉女士再婚為止,再婚時該房歸“盈盈”所有;孫某對其名下的房屋有所有權,直至孫某再婚為止,再婚時該房也歸“盈盈”所有。劉女士認為無論如何這兩套房子最終都歸女兒所有,所以也沒細看就簽了字。
轉眼9年過去了,劉女士卻越來越感到自己當初太失算了。日前,劉女士新買了住房,想把自己名下那套房子出租,可孫某卻說,該房劉女士只有“居住權”,不能出租,除非他同意,當然,劉女士需將一半的租金給他。
可9年中,孫某和李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李某家,卻把孫某的房子對外出租。孫某為了不把房子給“盈盈”,始終不登記結婚。近日,劉女士找孫某理論,孫某卻拿出《離婚協議》把劉女士數落一頓:“我對我的房子有‘所有權’!我想租就租,想賣就賣。現在租房子合適,我才沒賣。等哪天高興,我就把它賣了。協議上說,如果我再婚,房子歸‘盈盈’,可沒說我把房子賣了后再婚還得把賣房款給‘盈盈’吧? ”劉女士認為,孫某早就在協議里給她挖好了陷阱。
【評析】
因為劉女士沒能認真對待《離婚協議》的簽訂,所以她只能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雖然在情理上劉女士值得同情,但從法律上講,孫某的說法才站得住腳。劉女士對房屋有居住權,不能進行租賃、出賣等處分;孫某對房屋有所有權,所以對房屋有權處分。而且,孫某賣房后再婚,其女兒“盈盈”也不能以離婚協議中的條款來對抗取得該房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她既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錢。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定要慎重,要仔細研究協議條款,避免日后出現糾紛。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