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讓人煩惱的問題,但是有的父母在千方百計獲得孩子撫養權之后,非但沒有積極地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反而還擅自處分孩子的財產,導致孩子失去了良好的成長環境。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特別指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當放在離婚糾紛中考慮問題的首位。
2017年2月15日,原告鄧玲與被告張立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由男方撫養教育婚生女張小雨,女方有探視權,撫養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并將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給女兒張小雨。但離婚后,張立提出在該房屋內再婚,鄧玲不同意,雙方協商將該房屋轉讓,并將房屋出售款項分割處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協議離婚時,即約定該房產贈與給婚生女張小雨。原、被告雖未到房產部門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到女兒名下,但其女兒通過原、被告的贈與行為已取得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原、被告離婚后協商將該房產轉讓的行為,侵害了女兒的財產權益,屬違法行為,同時直接導致女兒張小雨繼續在城區學習、生活的條件喪失。如果繼續由被告撫養,只能回村里隨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學習、生活條件會大幅下降。且被告已經再婚,而原告在岳陽城區添置了房產、車輛,工作、收入穩定,能夠為女兒創造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事實上,離婚后,女兒張小雨也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如繼續由被告撫養成年,又會改變女兒張小雨的學習、生活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長,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離婚協議在雙方當事人離婚時生效,除了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之外,離婚協議原則上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本案中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房屋的所有權歸張小雨所有,即使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因此鄧玲與張立未經張小雨的同意擅自處分房屋系無權處分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滬律網指出: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來履行監護的職責。監護人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這也說明了父母原則上需要經過未成年子女的同意才能處分他們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