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丈夫在婚內和小三同居,甚至還生育有一子,被妻子發現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查之后,認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的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和兒子所有。
周某(男)與孫某(女)于1978年登記結婚。1981年生育兒子,現已結婚。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男方與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影響了夫妻感情。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經依法查明,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兩套,一套現由女方居住,一套現由兒子居住。男方現經營一公司,債權債務若干。經法院多次做工作,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因男方存在重大過錯,兩處房產一處歸女方所有,一方歸兒子所有,男方經營的公司由男方繼續經營,女方放棄對公司財產、債權、股權等權利的主張,公司所有債務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