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的案件中,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分割遺產呢?上海繼承律師解釋到,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會結合具體的案情,對酌情分得遺產的主體范圍、扶養關系和扶養程度等進行認定,充分考量繼承人以外的人參與分割遺產的權利,從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近日,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五位侄子履行了贍養義務,也可以繼承叔伯的遺產。劉某生前有一處房屋,為其個人合法財產。生前劉某主要由五位侄子贍養,2012年劉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劉某生女的名義將五位堂兄弟,即劉某的五位侄子,起訴至即墨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繼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騰出該房屋。五被告對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認可,認為王某主張房屋權利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即墨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系劉某的生女,自幼隨母親改嫁,是劉某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劉某生前主要由五被告贍養。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認定被繼承人劉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額歸王某繼承所有,50%的份額歸五被告繼承所有。關于王某主張排除妨害、騰出房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王某雖然是劉某的生女,但是自幼隨母親改嫁后,對劉某并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反而是五被告盡到了大部分的贍養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原被告各享有遺產的一半份額均衡了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盡了生養死葬義務的其他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利。
《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滬律網指出: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扶養的義務,當其沒有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時,其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當減少。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以酌情讓其享有一定的遺產繼承權。